财政部:征求《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
昨天(2月25日),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一份“征求意见函”,对起草的《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组织征求意见。
2016年,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》,明确提出“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”的要求。为贯彻落实《意见》精神,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会计核算、提升会计信息质量,根据《会计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,财政部研究起草了《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主要包括: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,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,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,附则等四个部分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事务所在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的基础上,应当对有关科目作调整:在“其他应收款”科目下增设“代客户垫款”明细科目,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、诉讼费、仲裁费、鉴定费、评估费、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。此外,提出增设“2801 执业风险基金”科目,在“应付账款”科目下增设“办案款”科目明细、“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”科目明细,在“应付职工薪酬”科目下增设“应付合伙人(或个人)律师薪酬”科目明细……
一起了解一下!欢迎反馈意见!
关于征求《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
财办会〔2021〕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(室)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,有关单位:
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,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,我们起草了《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组织征求意见,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,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。
联 系 人: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林一帆 魏群
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
联系电话:010-61965146 010-61965145
电子邮箱:zhiduerchu@mof.gov.cn
附件:1.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
2.《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起草说明
财政部办公厅
2021年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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